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三章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之「三、其他原則」之條文。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三章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之「三、其他原則」之條文
署 長 楊志良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三章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之三、其他原則修正條文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貳、 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三、其他原則
(一) 有關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罕見疾病用藥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且品項種類由醫藥團體視需要依規定隨時提報。
(二) 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不論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行製造、委託製造或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購置者,其藥品支付價格,保險人得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之價格公告實施,其因成本變動而須調整藥價時亦同。 |